在無形資產進行交易、轉讓時,受讓方通常都可以將受讓的無形資產按購買價值入賬。很多國家或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都規定,無形資產賬面價值應該在其經濟壽命內逐年攤銷,并且每年的攤銷額可以列入稅前成本,用于抵減會計主體的應納稅所得額。遼寧審計
我國的稅法和會計準則也有類似規定。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, 企業外購的無形資產應該以其購買價格入賬,并且在其使用壽命期內逐年攤銷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,無形資產的攤銷額,可以據實列入成本,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。
無形資產的受讓方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,由于無形資產攤銷額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,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。因此,可以理解為受讓方因無形資產的攤銷而產生抵稅收益,因而具有價值屬性。無形資產的攤銷抵稅產生的價值,稱為稅務攤銷(TAB)價值。
事實上,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,不僅無形資產可以產生抵稅收益,企業購置固定資產,包括房地產和設備等也可以產生類似稅收攤銷收益的“稅收折舊收益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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