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然資源部網站近日消息顯示,為更好實施建設用地“增存掛鉤”機制,遼寧造價加快推進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工作,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于近日發布了《關于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自然資辦發〔2018〕49號)。
根據《通知》顯示,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,未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,可認定為未實施具體征地行為。對已公告補償安置方案,因相關規劃、政策調整,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,在處理好有關補償事宜后,可由市、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,逐級報原批準機關申請撤回有關批準文件,原批準機關同意撤回的,批準文件不再執行。
對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,省(區、市)已批準實施方案的,因相關規劃、政策調整等原因,部分已不具備供地條件的,可由市、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,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調整用地實施方案,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;未批準實施方案的,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組織報批工作,并及時報自然資源部備案。對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,需要用地調整的,由各省(區、市)規定。
《通知》要求,有關用地批準文件調整后,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及時變更備案信息,用地不再納入批而未供土地統計。該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,有效期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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