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務派遣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,依據與接受派遣單位(要派單位)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,將勞動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單位工作(為了敘說的方便,以下將勞務派遣機構稱為派遣機構,將接受派遣的單位稱為要派單位)。
為規范勞務派遣,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,《勞動合同法》對勞務派遣用工做出規定,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證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92條規定: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;情節嚴重的,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,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;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另外還規定被派遣單位的勞動者受到損害的,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該規定使得以往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時,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互相推委的問題得到了解決。隨著用工單位責任的增大,是否還要繼續使用派遣用工,用工單位需要重新考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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